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30 11:1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第三章第九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法规概述
 
 
  (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
 
  1.政策背景
 
  2004年,中国证监会在综合治理和加强监管的同时,逐步支持证券公司开始各项创新探索,允许证券公司代销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定义及原则
 
  (1)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2)基本原则:
 
  ①避免利益冲突;
 
  ②集中统一管理。
 
  3.基本要求
 
  (1)代销合同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通过签署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咨询查询、投诉处理、违约方面应急预案和后续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分工,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
 
  ①委托人资格审查。证券公司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②产品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3)资金支付
 
  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
 
  (4)资格要求
 
  ①业务资格。未经注册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②从业人员资格。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4.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宣传推介
 
  (1)公募基金
 
  ①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②公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
 

 
  宣传推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
 
  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
 
  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
 
  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2)私募类金融产品
 
  ①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②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规范。
 
  5.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以便于其作出风险判断和投资决策,须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活动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别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1)向委托人的信息披露
 
  ①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由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②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③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有关信息。
 
  (2)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1.一般禁止性规定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6)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公募基金的禁止性规定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5)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6)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基金销售机构违反相关规走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