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5 17:33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第三章第一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账户管理
 
  1.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
 
  (1)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3)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2.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3)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4)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5)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6)证券公司应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7)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确认客户身份,如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②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③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
 
  ④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
 
  ⑤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3.证券账户的管理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特殊法人与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开立
 
  “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3)证券账户的注销
 
  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4)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
 
  不合格账户主要有如下三类情形:
 
  ①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有证券余额的,应当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予以注销。
 
  ②代理关系不规范,即投资者委托他人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但缺少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材料,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补齐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委托代理关系的材料。
 
  ③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即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关键凭证缺失,证券公司应当督促投资者变更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或补齐账户资料。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二)客户适当性管理
 
  1.全面了解客户;
 
  2.对产品或服务分级;
 
  3.适当性匹配。
 
  (三)委托交易
 
  1.委托方式
 
  客户向证券公司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其中客户委托指令的下达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2.委托指令
 
 
  (四)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
 
  1.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席位代表了会员(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权益,会员(证券公司)须拥有席位方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2.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单元是指会员(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多个交易单元;不同的会员(证券公司)不得使用同一交易单元。
 
  3.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证券公司不得共有席位,证券公司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转让,但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证券公司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五)委托交易证券托管与转销户
 
  1.指定交易
 
  (1)指定交易的办理: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指定交易的撤销: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证券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由该证券公司申报撤销指令。
 
  2.证券托管
 
  证券托管制度是指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3.转销户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2.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3.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人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八)佣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