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保荐代表人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3 16:2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保荐代表人(第二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总体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培训及工作底稿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3.持续督导及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