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2-21 16:5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第一章第七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在设立时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五)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变更
 
  1.章程重要条款的内容
 
  (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证券公司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合并、分立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七)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是指在境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