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2-18 16:5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第三章第三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2012年11月16日修订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包括: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2.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3.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4.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进行风险对冲);
 
  5.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介绍经纪商(IB)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6)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中间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3)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4)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1.设立要求
 
  (1)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的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⑤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2)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的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②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③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④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⑤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业务范围
 
  (1)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2)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