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合伙型基金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8 16: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三章第二节合伙型基金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精析
 
  (一)合伙型基金的概念
 
  1.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2.合伙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3.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1)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
 
  (二)合伙型基金的特点
 
  合伙型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1.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
 
  (1)合伙型基金常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它们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也不相同。
 
  (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仅需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受普通合伙人委托的基金管理人或自任甚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骓金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执行合伙事务。
 
  2.有利于避免双重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于合伙人而存在,必须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按照我国税法,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问题。